仑狐·新北仑's Archiver

雨天的水瓶 发表于 2008-6-6 22:51

政府司法不公

[localimg=150,113]6[/localimg][localimg=150,113]6[/localimg]         请大家评评理,我家在建造房屋的时候的建筑使用面积是审批下来的,在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的时候实际使用面积确实超过了审批的面积,在这部分我家确实是违反了政府的相关规定。我家遭到政府的强制拆迁也是该得到的惩罚。但政府部门在处理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未充分尊重我们当事人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部门对我家的房屋进行拆除以前未通知当事人具体要如何处理,我家只是接到过一份限令停工通知。从未说具体如何处理,就在第二天对我家的在建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请大家说说这样的做法正确与否。我查过政府部门的网站信息,政府部门对待我家这件事情应该这样操作才是合理和法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先给我家一份自行拆迁通知书,如我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政府部门才可对我家的在建房屋进行强制性拆除。政府主管部门对我家的房子这样操作显然是不合法的。又请问大家政府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法是否应该相同,我家的旁边就有一间违章建筑,政府主管部门在对我家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近在咫尺的违章建筑却视而不见。图后附。是否给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一些私人的好处就可以使政府主管部门对我家的事情也来个视而不见。
       并且政府部门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群众的财物不管不顾,我家请的泥匠的设备(卷扬机,手推车)在未撤出场地且泥匠请求政府部门等他把设备撤离场地后再进行拆除,但有关部门不理会并且进行阻拦,一意孤行的进行强制拆除,造成群众的不当财物损失。图后附。这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不义。我想请大家评评理,政府部门是否有这个权利对群众的财物进行私自处理,政府部门是不是可以由部分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枉顾法律的合情合法。
      政府部门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对我家的审批下来的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了连带的破坏,现在我家的在建房子孤零零的立着一堵墙,下面的支梁已经被严重破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样的房屋现在没人敢去拆除,怕在拆除的过程中遇到倒塌。这堵墙现在相当的不牢靠,很可能一不小心就垮下来了,假如砸到了人的话这个责任政府部门要负全责的。
我家的原有房屋在政府部门强制拆迁的时候遭到了严重的损伤,现在房屋已经向东倾斜了20CM。里面内部的装修也破坏了,现在我家的原有房屋也可以认定为危房了,试问这样的房屋谁敢住,这个责任谁来负。在拆除过程中我问负责处理此事件的相关领导,为何把我家的合理的建筑平方也给破坏了,这位共产党的大领导竟然说:你有本事就去告,你告的出来的话你家的损失我来赔。我请大家评评理,政府主管部门这样处理事情是不是带了个人的情感因素。这样的领导是在给共产党丢脸,四川地震的时候温总理都说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放在第一位。试问这样的地方领导够资格坐在共产党的办公室为人民办事情吗。 我现在在想政府主管部门还不如把我家的房子全部强制拆除了,我们一家人住在公园我还安心一点。

雨天的水瓶 发表于 2008-6-6 22:56

还有

黑边 发表于 2008-6-8 13:11

违法的行政行为

黑边 发表于 2008-6-8 13:11

不过都是土匪当政,有理无处申,认命吧

henbuman 发表于 2008-6-25 22:09

很同情

不按程序办事,都是帮混蛋

baiminlaw 发表于 2008-6-25 22:41

政府与司法机关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从帖子内容看似乎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不属于司法部门的强制执行行为,因此不能将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与司法机关执法混为一谈,帖子标题是错误的,应该将“政府司法不公”改为“行政执法不公”为宜。

天外人 发表于 2008-7-8 12:37

回复 6# baiminlaw 的帖子

但政府部门自己挂出牌子是  某某某司法所  
这不知是楼主错写 还是政府错挂了牌子?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Lun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