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白峰镇村民的一纸诉状
相同情况的妇女同胞请站内联系,或加入我的群62473818,一起商议,请注明受侵害的妇女本人将以原告兼委托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白峰镇**村
诉讼请求:请求补发有关梅山盐场征用补偿款赔付个人时因女性身份获取的资金差额,归还妇女与男子应享受的财产平等权利。
事实和理由:
因梅山开发,梅山盐场征用,各村根据人数发放补偿金,原告都是自出生起至今一直是该村村农业户口村民,在第二轮分田、山地时都有正常获得一份的份额。此次梅山盐场征用的海塘土地,系集体股份制土地财产,因此各村根据区下发的有关农村集体股份改革制的文件确定补偿人数进行发放,原告所有条件:如户口所在本村,属农业户口,父母参加塘建,平时每年都有发到一份盐票,都符合全额补偿发放要求。但是村民代表讨论分配方案时,符加了一个条款,已婚的女性夫家不在该村的只能领取一半的金额。那另一半呢?即然户口在该村当然不可能在夫家或其他地方有另一半可享受!此条件只限针对女性,同样条件的男性并无此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国家法律规定女子与男子同样承担对父母、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同样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及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其他财产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原告既然属于村集体的一员,村里该项针对女性不公平的待遇属封建的重男轻女思想,在宁波建设文明诚市的情况下,农村这种封建的对妇女的不公平待遇严重侵犯国家法律规定对妇女的保障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还妇女一个公平待遇。并希望村里在今后的相关政策及讨论上不要针对妇女存在歧视,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起述人:受侵权的妇女同胞
[[i] 本帖最后由 水云儿2008 于 2008-6-23 10:47 编辑 [/i]] [s:3] 支持··那个已经赔偿了吗? [s:11] 支持 没有官老爷出来答复的,关注中~[s:4]
其实我已经为了这事找过那些官老爷多年,还是没个结果~
心寒了![s:9] 关注 [s:11] 支持!! [s:11] 梅山人为了钱闹的沸沸扬扬,想不到白峰人民也一样.哎,为来为去为了一个钱! 钱那,你这把杀人不眨眼的刀[s:10] [s:10] [s:10] 作为妇女,在工作上,因为生育等实际问题往往会被用人单位作不合理的考虑,公司也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那能理解;
但是作为政府部门,对待国家法律保护的妇女权益,不当一回事,作为老百姓怎么会服气!又没有要求比男子多一份呵护可享受,只不过要求遵循法律程序,公平对待!大家可以查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都是相关内容。
讲理没用,只能走法律算途径维护妇女自己的权益,如果讲理有用,谁爱去惹官司 哎,作为梅山人,我都一分钱没分到呢! 如果你是户口迁出了,或是居民户口那是没话说,毕竟该土地征用是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 还妇女一个公平待遇。并希望白峰镇政府对村里在今后的相关政策及讨论上不要针对妇女存在歧视,让妇女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s:21] [s:21] 朋友民不和官斗,官不和富斗,这点道理你都不懂还出来混[s:2] [s:2] 朋友,这个道理咱都懂,但是群众维护自身利益也无可非议,国有法律干什么用的?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假如你是丈夫是农村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嫁农,是分一半的,
又假如你丈夫是非农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嫁非,可以全额分的,
引用:[url]http://www.bl.gov.cn/dynamic/qzxx/html/2008/6/4/28084.shtml[/url]
给你个参考:
区长您好:现在提倡和谐社会,为什么现在男女的待遇差别这么大呢?在土地赔偿中出嫁的女儿与未出嫁的女儿赔偿不一致(户口在娘家),她们的口粮一样吃法怎么在分配时却要减半,那么出嫁的女人是不是只能吃半餐?还有第一轮土地分过,后来户口农转非了能不能享受村里的分配,如果女儿离婚回娘家了能不能与未出嫁的女人一样分配?同样是村民却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公平吗?区长,这种情况的话,是不是生女儿的不要出嫁,那么男方入聘可以吗?盼复。何时男女真正待遇可以平等呢?应该户口在本村村民都应享受同赔尝待遇。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安置费发放对象为具有被征地村农业户口的被征地人员。至于其他分配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各村自行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回复时间:2008-06-17 09:09:01
所以我的观点是,虽然有矛盾,也只是你跟村民委员会的矛盾,涉及到男女平等,有点超出矛盾的范围了,法院估计不太会立案.
[[i] 本帖最后由 gududelei 于 2008-6-20 15:49 编辑 [/i]] 你是白峰村村民吗?我们家里人去白峰村里两次交涉,了解到的情况是丈夫是农村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嫁农,是分一半的,但打个证明,能证明夫家没有享受的,还是有机会可以拿全部(梅山是这样的),如果丈夫是非农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嫁非,打证明也没用,就只能是一半(以前梅山和一个月前发的小门村农嫁非是可以全额的,把老公的非农户口本拿去就可以了)就不知道白峰村特别牛呢,还是本人搞错,但应该不可能搞错,名单上都已经列出来了
[[i] 本帖最后由 水云儿2008 于 2008-6-20 15:54 编辑 [/i]] 我是这么认为哦,
第一,有一点可以先肯定,那就是你现在有权利享受分配福利,(虽然只是一半),所以在这点上你们村没有侵占你的合法权利,而对你来讲现在关键是享受的程度,到底是全额还是半额??对吧!!!还有一点,这次梅山盐场征用补偿费分配是结合农村股份制改革进行的,可享受的对象和额度也是参照股份制中人口股享受对象而定。你属于婚嫁妇女类型,属于酌情享受对象,具体享受份额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上的规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在总体分配原则的框架内掌握",这一点也是成立的,并有法可依;而你提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与我说的《土地管理法》同是法典,应该采用哪个,就是法院考虑是否立案的关键,当然最后到底是否立案,谁也不好说,我同学的说法只能代表他自己....
第二,根据你说的你丈夫是非农,拉回到现在这个分配原则来讲,估计普遍应该是全分的,针对农嫁非有些村还需要把你把户口迁移到你丈夫所在村的,才让你享受全额,就是说将你在自己村的户口除名了。.
第三,为什么农嫁农分一半,这其中可能会考虑到一点::今后你的夫家在土地征用的时候(前提你丈夫是农业户口)会有土地安置费,而你作为妻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享受到的,但是对作为妻子的你来说,如果要想享受到丈夫所在村的土地分配补偿或者其他相关,应该是有个前提的,这个前提可能是你们结婚时间啦,分配时你的户口所在地啦,又或者你在你自己村时是否有享受过土地征用的补偿,为避免重复享受补偿而有存在的。
我的看法[s:2] [s:2] [s:2] 为什么女的有户口有土地还不能分钱啊[s:22] 那为什么男的只要有户口就可以了没地也可以分钱 这是按地分的还是按户口分??如果是按户口分那女的就不是人了吗[s:34] 为什么还要看丈夫户口是不是农业户口的 这是分给她丈夫的吗[s:37] 这是谁TMD定的啊[s:27] [s:27] [s:27] [s:27] 垃圾村官.
白峰师沿村也是这样,男的分过二轮田,由于读书户口出去的,结婚了可以分。
同样是女的,就不能分了。
现在何来的男女平等啊.[s:33]
回复 21# zly001 的帖子
做人要厚道,别动不动就开骂,你爸妈没教你要好好说话么 [quote]原帖由 [i]孤绅[/i] 于 2008-6-21 19:56 发表 [url=http://www.newbeilu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214655&ptid=1127950][img]http://www.newbeilu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做人要厚道,别动不动就开骂,你爸妈没教你要好好说话么 [/quote]
人家开骂也是因为上面做事实在不公平,实在生气啊,换了是你,我想你也不可能忍受吧,还拿教养不教养来说,真是的。 [s:27] [s:27] 支持,太不公平了,到底是按照土地分还是按照户口分,这社会就是不平 严重地对妇女不公平!!!!! [s:10] 楼主,有没有立案了,关注关注啊!!! 我在寻求联名啊,都在这里发牢骚,怎么只有一两个人真正联系我呢?
情况相同的,请站内联系啊 针对大熊猫在18楼的回复中的几点予以反驳:见“——()”内的内容
第一,有一点可以先肯定,那就是你现在有权利享受分配福利,(虽然只是一半),所以在这点上你们村没有侵占你的合法权利,而对你来讲现在关键是享受的程度,到底是全额还是半额??对吧!!! ——(一半就是侵害妇女与男子相平等的权益,凭什么男子这种情况是全额,妇女这种情况是一半?)还有一点,这次梅山盐场征用补偿费分配是结合农村股份制改革进行的,可享受的对象和额度也是参照股份制中人口股享受对象而定。你属于婚嫁妇女类型,属于酌情享受对象,——(这是北仑区自己订的一个指导方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集体股份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并不因妇女的婚嫁而有所区别对待)具体享受份额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表决的范围和权限应不违背相关法律),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上的规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在总体分配原则的框架内掌握",这一点也是成立的,并有法可依;而你提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与我说的《土地管理法》同是法典,——(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中有针对婚嫁妇女的这种规定吗?没有!你所说的应该是指北仑区有关房屋拆迁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之类吧,这是北仑区于自行修订发行的,而且发行日在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前的,即然浙江省于这之后根据全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发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文明规定对妇女的该些政策,就应该遵循上级法律法规)应该采用哪个,就是法院考虑是否立案的关键,——(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政策,所以当然应适用前者,法院凭什么不立案?)当然最后到底是否立案,谁也不好说,我同学的说法只能代表他自己....
第二,根据你说的你丈夫是非农,拉回到现在这个分配原则来讲,估计普遍应该是全分的,——(我这种情况,其他村有全额分配的,但本村就是不考虑这一点)针对农嫁非有些村还需要把你把户口迁移到你丈夫所在村的,才让你享受全额,就是说将你在自己村的户口除名了。——(这一点完全侵害妇女权益,把法当儿戏).
第三,为什么农嫁农分一半,这其中可能会考虑到一点::今后你的夫家在土地征用的时候(前提你丈夫是农业户口)会有土地安置费,而你作为妻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享受到的,但是对作为妻子的你来说,如果要想享受到丈夫所在村的土地分配补偿或者其他相关,应该是有个前提的,这个前提可能是你们结婚时间啦,分配时你的户口所在地啦,又或者你在你自己村时是否有享受过土地征用的补偿,为避免重复享受补偿而有存在的。——(婚嫁妇女因二轮土地分配在自己娘家,30年不变,迁到夫家后不可能再给你重新分得,夫定的安置费是夫家的土地,只是丈夫一个人的一份,又不是加上该妇女的,所以妇女户口未迁,在规定根本也享受不到她的那一份) 引用大熊猫的“针对农嫁非有些村还需要把你把户口迁移到你丈夫所在村的,才让你享受全额,就是说将你在自己村的户口除名了”
是谁给村里这么大的权利????真想请求省里的1818媒体来爆光一下,写信给温总理,看国家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和意见 [quote]原帖由 [i]暗影[/i] 于 2008-6-21 17:55 发表 [url=http://www.newbeilu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212709&ptid=1127950][img]http://www.newbeilu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为什么女的有户口有土地还不能分钱啊[s:22] 那为什么男的只要有户口就可以了没地也可以分钱 这是按地分的还是按户口分??如果是按户口分那女的就不是人了吗[s:34] 为什么还要看丈夫户口是不是农业户口的 这是分 ... [/quote]
告诉你们一下更不能理解的:我们村里有好的男人和前一个老婆离婚了,后来又娶了一个,结果两个老婆都能享受村民待遇,土地征用了那几家拿的都是比别家多一个人的钱,而我们在村子里的女同胞却只能享受半个人的钱?你们说说看这是什么逻辑?[s:8] [s:4] [quote]原帖由 [i]颖丫丫[/i] 于 2008-6-23 09:05 发表 [url=http://www.newbeilu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235298&ptid=1127950][img]http://www.newbeilu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27] [s:27] 支持,太不公平了,到底是按照土地分还是按照户口分,这社会就是不平 [/quote]
呵呵,一起支持! [quote]原帖由 [i]孤绅[/i] 于 2008-6-21 19:56 发表 [url=http://www.newbeilu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214655&ptid=1127950][img]http://www.newbeilu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做人要厚道,别动不动就开骂,你爸妈没教你要好好说话么 [/quote]
骂人和情绪有关,有时候说理说不通,就只好骂出来了才能解心头之恨!
这与教养无关![s:21] 支持下~ 引用:告诉你们一下更不能理解的:我们村里有好的男人和前一个老婆离婚了,后来又娶了一个,结果两个老婆都能享受村民待遇,土地征用了那几家拿的都是比别家多一个人的钱,而我们在村子里的女同胞却只能享受半个人的钱? ... [/quote]
回:
我们村也是这样的,离了婚的前妻和现在的妻子两个都能享受全份,照这么说,前妻离了婚跟夫家没关系了,是不是该迁回自己村去呢?是不是也该列个应迁未迁呢?可为什么作为本村的女子,婚嫁了,户口并未迁出,却说你是应迁未迁,真不知道哪个法律哪个政策规定,婚嫁了户口应迁?????
还有更好笑,刚出生的婴儿还没报上户口还不在册的也能享受全部,已死了多少年的死人也能享受一半,所以呢,我们这些活了几十年的妇女根本没法跟出生的孩子比,只能跟死人送作一堆!!!!!婚嫁妇女就等于死人啦。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i] 本帖最后由 水云儿2008 于 2008-6-24 10:00 编辑 [/i]] 楼主你好,请问一下,你是因为自己得不到公平,而在此呼吁呢,还是为了广大得不到公平的妇女而进行呼吁的.如果当政者看到了这个帖子,愿意私下补给你,你愿意接受他的要求吗?或者说,你的出发点是为了自己,但是随着大势所趋,你已经从私人的角度,站到了为公众讨公平的位置.
还有,如果你觉得你做的有意义,那么,你为什么不先去找懂法律的去了解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而联名上访,也必须是建立在事实存在而有据可依的前提下.否则弄不好就有可能反被告个诬告,所以希望楼主在呼吁的同时,也该寻找证据
个人的一些看法
[[i] 本帖最后由 风中听歌 于 2008-6-23 19:30 编辑 [/i]] 请问楼上的:为什么当政者要私下补给我钱?该有的就该有,不该有的我争什么?我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首先是我作为妇女群体的一员,认为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合法权益,这个想法是合法合理的,又不是无理取闹。我写了这个述状,就是准备打官司用的,并且联系过律师了,有关人员的意见最好是联名,因此在这里找同样情况的妇女,或者说大家讨论自己的看法与想法,发泄不满有错吗? 我向区长信箱咨询了这个情况,很快得到答复了
来信类型 咨询 电子阅读号 2008620151929
发 表 人 市民 收件区长 陈国军
处理进度 处理完毕 来信时间 2008-6-20 15:19:30
来信标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家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
来信内容 尊敬的区领导:本人是**村农业户口村民,已婚户口一直在**村,老公是居民户口。因梅山盐场的补偿款问题,**村坚持本人只能领取一半的补偿金。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政策,想了解一下,04年5月颁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享受对象界定指导意见》中,是否将农嫁女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列为酌情享受对象?个别村在执行及讨论过程中都有些类似行为,将农村婚嫁妇女户口未迁出的视为半个份额享受。不知道是村里的误解,还是指导政策本意如此?当然也有村用这种办法:夫家是农村户口的在夫家打证明,证明未在夫家的村里重复享受,或提供夫家是居民户口本不可能会在夫家重复享受的依据等能够证明未曾得到享受的文件,然后同男子一样全额享受的这样还可以理解和接受。否则不知道农嫁女户口在本村,明明属本村村民,这另外半份要上哪去享受?另1992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7年7月浙江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八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是否村里应遵照全国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让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公平待遇?因为同样的情况二次分田有分到,土生土长的农村户口已婚男子根本没有只能享受一半的可能性,只针对女性!希望区领导能维护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将合理的意见会知村里(毕竟村里从古自今的封建思想不是一朝一夕能改的)现在是文明的社会,文明的城市,社会主义的新农村!本人坚持,我是该村村民的现实并不以我婚嫁而改变,实际上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享受对象界定指导意见》中股权享受对象的确认原则:对具体享受对象的确认,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这一条已经归纳了。即使有抵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象我同样情况的妇女梅山是打证明后全额发放的,我的一个朋友,她是**村的,一个多月前分了她一半,后来她不肯要,拿她老公的居民护口本去村里讲理,就补发给她另一半,我不希望要这样子才能获得应有的份额,可现在我们村坚持本人这种情况只能是一半。所以现在村里很多群众都不服,天天有人吵架,这样有意义吗?现在农村开发了,类似的情况还会再有,希望区领导能保障妇女的权益
特此感谢领导看完我的来信,希望能早日得到合理的答复。
受理情况 请 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 于 2008-07-05 前予以答复.
批转日期:2008-06-21
回复意见 你好!
来信中关于**村不给你全额享受梅山盐场的补偿款问题,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村予以解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法院裁定。
宁波市北仑区农林局
2008年6月23日
回复时间:2008-6-23 19:10:03
起 草 人 周忠祥
审 核 人 王振达
[[i] 本帖最后由 水云儿2008 于 2008-6-24 09:51 编辑 [/i]] 很正常的,我们村更过分,我们读书把户口移出,什么分东西都是分一半,现在连选举权都没有,土生土长的人户口因为读书而不能移进去,而那些外面户口,在我们承包茶叶地就可以把户口移进去了,真不知道那些当村干部政策是怎么实行的,还有那些属于公有土地,而被村干部卖给私人造房子,又没通过村民同意,谁管拉,这些钱又去哪了呢?说起来那些村干部做个检讨就好了.这世道就这样! 主要矛盾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还是得不到有效的实行,,还在用土政策,,, 我们这些妇女的情况村里另外例出来,说是再进行讨论,看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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