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个相关的政策文件,乡亲们可以欣赏一下:
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
发放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仑政办[2004]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的指导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的指导意见
(区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征地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村级经济实力,保障被征地农业人员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的实施意见》(仑政[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征地工作实际,现就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
1、持有本村农业户籍并具有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被征地村社员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
2、一轮土地承包后户籍外迁至北仑区范围内现仍是农业人口的人员(除正常婚嫁外迁人员),和配偶为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土地征用农转非)因婚嫁后户籍外迁现仍是农业人口的人员,当原籍村被征用土地达全村总面积80%以上时,如其在迁入村未分得过承包土地且未享受过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可凭迁入村、街道(乡镇)二级证明,回原籍村享受与社员同等标准的安置补助费。原籍村被征用土地未达到全村总面积80%的暂不享受。
3、正在服义务兵役而户籍外迁的本村社员,服役期间仍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如已转为三级士官以上或提为干部的不再享受安置补助费。
4、户籍外迁的在读大中专学生(原农业人口),毕业后一年内户籍直接迁回本村居住且未找到正式工作的,当该户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完时,享受与本村社员同等标准的安置补助费。
5、原本村社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归正人员,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回本村的视作本村社员,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
6、符合计划生育等法规规定并办理好公证及赡养手续的入赘女婿,如其在原籍村未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从户籍迁入日起视作迁入村社员,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
7、征地时已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在编在岗职工不得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
1、征地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首先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员,每个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助费。
2、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员已安置完的,其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扣除已安置人员按人土比计算的面积,超过部分只享受土地承包收益补偿金。土地承包收益补偿金由村从安置补助费中提取。节余的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专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
三、征地安置补助费结算方法
1、被征地村应安置的农业人员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该村上年末在册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之比计算;已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在计算人土比时应予扣除。
户籍外迁人员在原籍村享受安置补助费的,相应核减户籍迁入村的农业人口数,并调整该村人土比。
2、自一轮土地承包以来被征地面积已达到全村原面积80%以上的村,在征地时,经村申请,街道(乡镇)批准可对该村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给予提前安置;今后征用剩余土地时提前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先予扣回,安置补助费按上一次征地时的人土比结算。
全村计算人土比的耕地面积被征用完后或经提前安置完毕后,再因迁入、出生等自然增长人员不再作为人土比计算人数。
3、计税山旱地占该村耕地面积50%以上的村,对只征用平地未征用计税山旱地的,经村要求可根据该村实际土地(平地)征用数量,对计税山旱地按该村平地与山旱地的同比例计发安置补助费,在今后山旱地被征用时予以扣回。
4、计税山旱地占计税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村,土地被征用时,结算的土地补偿费全额用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费用。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区政府垫付,待今后征地时扣回。该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后,按规定结算的土地补偿费仍不足以承担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四、本意见不适用于已按照承包土地面积计发安置补助费的村。
五、本意见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仑政办[2003]5号文件同时终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