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政策如下:
自2007年9月1日起,暂停受理符合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实行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甬公治[2003]2号)规定的落户申请。
一、暂停办理对象包括:
1、 2007年9月1日以后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上的人员;
2、 2007年9月1日以后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实际居住满2年的人员。
二、时间期限以房产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准。
三、凡2007年9月1日以前购买成套商品住宅人员,仍可按原政策申请落户。
宁波市公安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
市中心城区范围按下列派出所所辖地域为界。
海曙区:鼓楼、西门、江厦、月湖、南门、白云、段塘、望春派出所
江东区:百丈路、东柳、东胜、白鹤、东郊、明楼、福明派出所
江北区:中马、白沙、文教、孔浦、甬江、庄桥、洪塘、慈城派出所
镇海:庄市、骆驼、蛟川、招宝山派出所
北仑:小港、霞浦、新碶、大碶派出所
鄞州:石碶、钟公庙、下应、鄞州中心派出所
大榭开发区:榭中派出所
科技园区:院士路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