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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

请大家帮忙!!

我在公司做了3年了,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在与我续签,经济补偿只有1个月,说是从2008年1月1号才算的,我前2.5年的没有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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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zyb851016 的帖子

不合理,可要求补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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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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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是的话,就没有多的了。
企业法律顾问博客 http://a148.blog.163.com ,内有我的联系方式,法律咨询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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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移山老头 于 2008-9-8 11:34 发表
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是的话,就没有多的了。
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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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所以你的经济补偿从1月1日起算。1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满一年的,算一个月,6个月以上也算1个月,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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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奇美拉 于 2008-9-8 13:12 发表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
谢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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