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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间距的相关文件

关于房子间距的相关文件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号: 甬政发[1999]106号   发布时间: 1999-07-01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
1999年7月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五>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方位 00-150 150-450
折减系数 1.0L 0.95L

    1、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
规定。
<表六>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 间      距 备     注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1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经核准,其最小间距不小于0.6倍。 南侧建筑面宽(a)为12-30米时,按点式建筑间距控制。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8米  
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8米  
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时。
 
       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北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南北向建筑面宽a为12-30米时,按电式建筑间距控制。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间距
           不得小于8米。
           中高层住宅间距参照多层住宅间距要求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1、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筑控制。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3、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1.25倍。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四)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当低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为一、二层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当南侧建筑为三层时,其最小间距不消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类低层住宅,其间距为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当较高一幢建筑为六层时,端距应不小于6米;六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6.5米。当较高一幢建筑为七层时,端距应小于7米;七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7.5米。低层与低层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5米;低层与多层的山墙端距按多层层数予以控制。遇小区道路通过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道路宽度执行。当与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二者的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改进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自然通风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除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控制,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5米、低层不小于4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5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5米、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15-0.2倍控制。
   (二)在旧城改造地段,当界外是旧民居的且在规划中又属需改造地段的,可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执行。
   (三)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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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蛮累,告诉一句,我们的间距符合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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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麻烦哪个仔细看一下.大家在讨论讨论.
QQ:28526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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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十一长假过后的那几天,东海有很多人去退房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间距真的是小了,我们就要连名去告开发商
宁愿笑着流泪,不愿哭着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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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大鸟的心上人 于 2008-10-8 20:34 发表
我听说十一长假过后的那几天,东海有很多人去退房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间距真的是小了,我们就要连名去告开发商
是的,如果真的不符合规定,就要打官司,不能手软
生命在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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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什么的都有,真不知该听谁的!!!!
想进去看看又不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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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售楼处的人说,车位的确太小,估计还要改造。但楼间距没问题——想想也是,这么大的工程不会违规操作吧?就算违规也要在暗处操作,不应该在楼间距上做文章,毕竟,那是摆在眼前的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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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20幢的房子最好了!!!!跟楼间距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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