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问题请教。急!
本人于8年之前向本村人俞某买了自建的楼房一栋(2间2层),本人的地基和房屋面积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土地证上仍为俞某的名字)。现在长期在外的俞某想回村居住,由于房子已转让,想重新审批地基,但是由于规定而不能审批。但是因为房子没有过户,现在没有我的地基,我想现在以我的名字去批地基,然后让对方来建房。
为了以后不必要的麻烦,我们想去有关地方公证一下,即以后如果房屋拆迁的话,现在住的房子即为现在的住户所有(也就是说,我现在住的房子虽然是俞某的地基,但是在拆迁赔偿时,我得到包括地基和建筑面积的所有赔偿金额。反之亦然)。
请问能否进行这样的公证,到时候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北仑的什么公证机构具有这样的资格?请那位律师告知,急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