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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规定来处理。(记者 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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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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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规定来处理。(记者 姜恒)
中国宁波网讯 “10月1日起 《物权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这是否意味着业主不再需要缴停车费呢?”这两天,不时有市民给宁波晚报打来电话,对正式实施的 《物权法》颇多期待。
家住常青藤小区的秦女士来电说,快缴下一年度的小区停车费了,既然 《物权法》规定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自行作出向车主收费的规定就值得商榷。
为此,记者采访了我市民事法律专业的几位律师。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文达律师告诉记者,根据 《物权法》第74条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车位就必须免费提供。”他解释道,业主对地面车位的权利,系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权,而非专有权。共有权如何行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问题。吴律师认为,对于共有车位是否需要缴费、该缴多少等问题,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即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一定的议事规则来确定。
针对有市民提出的已购地面车位可否退款的问题,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的姚善挺律师解释,请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的可能性不大。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物权法》的生效日期是2007年10月1日,对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法律行为,不能用 《物权法》的规定来处理。(记者 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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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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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车位就必须免费提供。”他解释道,业主对地面车位的权利,系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权,而非专有权。共有权如何行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问题。吴律师认为,对于共有车位是否需要缴费、该缴多少等问题,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即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一定的议事规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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